-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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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11—2007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of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building constru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0116发布           20071001实施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7101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554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1-2007,自200710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3.1.23.3.14.2.24.2.74.2.155.2.26.2.27.2.28.2.23.3.119.2.39.2.1010.2.3

10.2.1411.2.311.2.511.2.1112.2.213.2.515.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与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116



目   

1 总 则.1

2 术 语.2

3基本规定.3

3.1技术与管理.3

3.2材料与设备.4

3.3施工与控制.5

3.4验收的划分.6

4墙体节能工程.7

4.1一般规定.7

4.2主控项目.8

4.3一般项目.12

5幕墙节能工程.14

5.1一般规定.14

5.2主控项目.15

5.3一般项目.19

6门窗节能工程.22

6.1一般规定.22

6.2主控项目.23

6.3一般项目.27

7屋面节能工程.29

7.1一般规定.29

7.2主控项目.30

7.3一般项目.37

8地面节能工程.38

8.1一般规定.38

8.2主控项目.39

8.3一般项目.45

9采暖节能工程.46

9.1一般规定.46

9.2主控项目.46

9.3一般项目.52

10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53

10.1一般规定.53

10.2主控项目.53

10.3一般项目.60

1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62

11.1一般项目.62

11.2主控项目.62

11.3一般项目.66

12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67

12.1一般规定.67

12.2主控项目.67

12.3一般项目.69

13监测与控制系统.70

13.1一般规定.70

13.2主控项目.70

13.3一般项目.72

14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73

14.1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73

14.2系统节能性能检测.76

1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78



1 总 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标准的“总则”通常叙述本项标准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与其他标准关系等。

      •本条叙述制订节能验收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使其达到设计要求。而制订的依据则是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等。需要理解的是,作为验收标准,是从验收角度对施工质量提出的要求和规定,不能也不应是全面要求。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建筑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2界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任何一本规范均有其适用范围,不可能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学习和执行一本规范,首先应了解它的适用范围,以免用错。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在一个单位工程中,适用的具体范围是建筑工程中维护结构、设备专业等各个专业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则应遵守另外的规范。


1.0.3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阐述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总体“水平”,即“严格程度”。由于是适用于全国的验收规范,与其他各本国家验收规范一样,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水平”是最低要求,即“最起码的要求”。


1.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竣工质量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阐述本规范与其他相关验收规范的关系。这种关系遵守协调一致、互相补充的原则,即无论是本规范还是其他相应规范,在施工和验收中都应遵守,不得违反。


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强制性条文。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节能,节能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因此,本条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即建筑节能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


2 术 语

2.0.1  保温浆料
    由胶粉料与聚苯颗粒或其他保温轻骨料组配,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混合而成的浆料。
2.0.2  凸窗
    位置凸出外墙外侧的窗。
2.0.3  外门窗
建筑围护结构上有一个面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门或窗。
2.0.4  玻璃遮阳系数
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标准3mm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
2.0.5  透明幕墙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6  灯具效率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用量之比。
2.0.7  总谐波畸变率(THD)
周期性交流量中的谐波含量的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的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2.0.8  不平衡度ε
指三相电力系统中三相不平衡度的程度,用电压或电流负序分量与正序分量的方均根值百分比表示。
2.0.9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件或部品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10进场复验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件或部品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的检验活动。
2.0.11见证取样送检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的活动。
2.0.12现场实体检验
    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检验批或分项、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的活动。简称实体检验或现场检验。
2.0.13质量证明文件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构件或部品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主要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2.0.14 核查
通常指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技术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15型式检验
    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工艺参数改变、达到预定生产周期或产品生产数量时进行。


3基本规定

3.1 技术与管理

3.1.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本条对承担节能施工的企业提出资质要求。执行中,目前应具备建筑承包施工资质。如国家制定专门的节能施工资质,则应遵照执行。

      •对施工现场的要求,本条与统一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一致。要求施工现场做到“3个有”。


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该项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强制性条文。为了避免影响节能效果,本条对涉及节能的设计变更严格加以限制。有三层含义:第一,任何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均须事前办理手续;第,设计变更不应降低节能效果;第三,涉及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除应由原设计单位认可外,还应报原负责节能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方可确定。确定变更后,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1.3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 “四新”由于“新”,尚无标准可依据。对于四新技术应用,应采取积极、慎重态度。国家鼓励“四新”技术,但为了防止不成熟的技术或材料应到工程上,国家同时又规定对于“四新”技术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备案等措施。然后方可采用。

      •与四新技术类似,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如果施工单位尚未做过,应进行“预演”并进行评价,需要时应调整参数再次演练,直至达到要求。施工前还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以保证节能效果。


3.1.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鉴于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施组设计应列明节能施工有关内容以便规划、组织和指导施工。还应专门编制节能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没有实行监理的工程则应由建设单位审批。

      •从事节能施工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对施工效果影响较大,故应在节能施工前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技术交底和培训均应留有记录。


3.1.5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14.1.3条规定的情况外,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建筑节能效果只能通过检测数据来评价,因此检测结论的正确与否十分重要。目前建设部关于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141号建设部令)中尚未包括节能专项检测资质,故目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待国家颁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 材料与设备

3.2.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材料、设备是节能工程的物质基础,凡设计有要求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此即对它们质量进行的“双控”。对于设计未提出要求或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则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或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并且应该得到监理或建设单位的同意或确认。

      •近几年来,国家对于技术指标落后或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材料、设备明令禁止使用,节能工程施工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采购和使用。


3.2.2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核准,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材料和设备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及各章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2.2条给出材料进场验收的具体规定。分三个步骤:

1首先是实物检查。对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检查验收,并经监理或建设单位核准。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2其次是对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对“可视质量”的实物检查对内在质量难以判定,需由质量证明文件加以证明。质量证明文件通常也称技术资料,包括质量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第三是抽样复验。以验证部分重要材料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由于抽样复验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费用,故复验数量、频率和参数应控制到最少,主要针对那些直接影响节能效果的材料、设备的部分参数。本规范将各章提出的进场材料复验项目汇总在附录A中以方便使用。复验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以提高试验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3.2.3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耐火性能是建筑工程最重要的性能之一,直接影响用户安全,许多重大火灾伤亡事故原因是由于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所引起。本条对节能材料的耐火性能加以强调,具体要求应由设计提出,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3.2.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国家制定了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与建筑装饰材料类似,往往附在结构的表面,容易造成污染,故规定应符合这些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目前判断竣工工程室内环境是否污染通常按照《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进行。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现场配制的材料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限制,其质量较难保证。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现场配制的随意性,要求必须按设计要求或配合比配制,并规定了应遵守的关于配置要求的关系与顺序。即:首先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进行现场配制。当无上述要求时,可以按照产品说明书配制。执行中应注意上述配置要求,均应具有可追溯性,并应写入施工方案中。不得按照经验或口头通知配置。


3.2.6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多数节能保温材料的含水率对节能效果有明显影响,但在施工中未得到足够重视。本条规定了施工中控制节能保温材料含水率的原则。即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标准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通常设计或工艺标准应给出材料的含水率要求,这些要求应该体现在施工技术方案中。但是目前缺少上述含水率要求的情况较多,考虑到施工管理水平的不同,本规范给出了控制含水率的基本原则亦即最低要求:节能保温材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中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据此,雨季施工、材料泡水等情形下,应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保温材料的含水率。


3.3 施工与控制

3.3.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对节能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是节能工程施工实际也是所有工程施工均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对于设计文件应当经过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施工技术方案则应通过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审查。施工中的变更,同样应经过审查,见本规范相关章节。


3.3.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重复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制作样板间是长期施工中总结出来行之有效的方法。不仅可以直观看到质量,还可以对材料、做法、效果等进行直接检查,并可以作为验收的实物标准。因此节能工程施工也应当借鉴和采用。样板间方法主要适用于重复采用同样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制作时应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在现场制作,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中应注意,样板间或样板件的技术资料(材料、工艺、验收资料)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3.3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本条是对作业环境的规定。节能工程施工作业往往在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其作业条件各不相同。部分节能材料对环境条件的要求较高,例如保温材料对环境湿度及施工时气候的要求等。这些要求多数在工艺标准或施工技术方案中加以规定,因此本条要求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3.4验收的划分

3.4.1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4.1划分。

2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3.4.1条确定节能验收与其他已有各分部工程验收的关系,明确节能验收在总体验收中的定位。

节能验收与原有分部分项验收有交叉,定位困难。为了与《统一标准》一致,本规范将节能工程做为一个分部工程验收。

     •节能分部工程划为10个分项工程,表3.4.1中的各个分项工程,是指“其节能性能”,这样理解就能够与原有的分部工程划分协调一致。

     •明确节能工程应按分项工程验收。由于节能工程验收内容复杂,综合性较强,验收内容如果对检验批直接给出易造成分散和混乱。故本规范的各项验收要求均直接对分项工程提出。同时规定当分项工程较大时,可以划分成检验批验收,其验收要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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